第十四条

有效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和养护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开发建设旅游项目;

(三)采矿、探矿;

(四)取土、采石、采砂,爆破、钻探、挖掘,开垦、烧荒;

(五)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

(六)其他可能损害古茶树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