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北川苔子茶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古茶树受到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和养护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二)开发建设旅游项目;(三)采矿、探矿;(四)取土、采石、采砂,爆破、钻探、挖掘,开垦、烧荒;(五)开展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影视拍摄;(六)其他可能损害古茶树的活动。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