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损害古茶树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移植;

(二)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

(三)种植对古茶树生长或者品质有不良影响的植物;

(四)使用有害于古茶树生长或者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

(五)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六)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

(七)其他危害古茶树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