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北川苔子茶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损害古茶树的行为:(一)擅自砍伐、移植;(二)对古茶树进行挖根、剥皮;(三)种植对古茶树生长或者品质有不良影响的植物;(四)使用有害于古茶树生长或者品质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五)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六)擅自移动、破坏和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七)其他危害古茶树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