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北川苔子茶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文化交流、迁植保护以及公共利益等,需要移植或者采伐古茶树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