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古茶树所有权和经营权属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具体管护责任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可以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管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经营权人承担管护责任。

古茶树所在的土地权属变更,古茶树管护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管护责任随土地权属作相应变更。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