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北川苔子茶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古茶树所有权和经营权属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具体管护责任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可以由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约定管护责任;没有约定的,由经营权人承担管护责任。古茶树所在的土地权属变更,古茶树管护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管护责任随土地权属作相应变更。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