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基坑支护;

(二)降水;

(三)土方开挖;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五)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

(六)脚手架;

(七)建筑幕墙安装;

(八)人工挖孔桩;

(九)地下暗挖、顶管等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