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巡查制度,定期对其所承包的施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

施工单位项目相关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