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住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