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住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