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遇重污染天气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落实各级预警下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