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施工现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临空抛撒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二)在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三)使用袋装水泥;

(四)无符合规定装置熔融沥青;

(五)焚烧油毡、油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物质;

(六)违反规定使用燃煤等非清洁能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