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施工管理/第二节 文明施工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施工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建设工程邻近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城市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