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

(一)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

(二)使用警示分隔线、引导线、进入标识等明显的分区标识,对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域进行标识;

(三)设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避免施工现场大面积积水。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通畅。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