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因施工造成施工现场周边城市道路、园林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损毁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需要停水、停电、停气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经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意或者批准,并事先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