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应当设立法律援助窗口,配备工作人员;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具备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