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派驻值班律师。市和区(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群团组织、高等院校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