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独立运行、规范便民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据实保障,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