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回函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回函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