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受援人因自身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未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责令其支付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后所产生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