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四十三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经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作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的决定。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查阅、调取、复制档案资料、出具证明等提供便利并免收所涉及的费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