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经受援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作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诉讼费、仲裁费的决定。

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查阅、调取、复制档案资料、出具证明等提供便利并免收所涉及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