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法律援助案件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法律援助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提交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办案补贴发放给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或者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