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法律援助案件办结:

(一)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法律援助人员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或者撤销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人员收到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或者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结案性质的法律文书;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形成裁决书、赔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等法律文书;

(五)无相关文书的,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

(六)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