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以及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组织。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组织的人员。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