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在刑事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法律援助人员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内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