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刑事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法律援助人员,或者书面告知法律援助人员。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