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将通知法律帮助公函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等材料送交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并为值班律师提供会见、阅卷等必要的便利。通知法律帮助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请求帮助的事项、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