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将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代理公函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