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符合通知辩护情形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将通知辩护公函和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申诉立案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