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法律帮助;(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进行的公证、司法鉴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