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二十六条有效负责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是法律援助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受援人利益的。申请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