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随机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涉密案件除外。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不同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承办。同一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受援人要求另行指派的除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