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或者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强制医疗被申请人、被告人指派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按前款规定通知辩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原告没有委托律师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原告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其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