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一)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人员);

(二)纳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或者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

(四)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老年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农民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工伤赔偿的;

(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

(七)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经获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八)因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志愿服务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九)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

(十)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