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后提出,由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其他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义务机关、义务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冲突、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