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