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赠。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户,接收单位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司法行政部门和捐赠人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