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林发展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林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经济林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