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经济林发展布局,制定经济林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规划建设任务,推进产业化经营,构建良种繁育、科技支撑、有害生物防控、质量监管、社会化服务的发展体系。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经济林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林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经济林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经济林发展实施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经济林发展规划应当与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