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林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经济林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机制,制定发展措施,促进经济林发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