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林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观光采摘、文化旅游、科普教育、林下经济等,打造特色植物带、植物园,拓宽经济林发展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林生产经营模式和经营业态创新,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经营主体利用现代物联网技术,开发和销售生产体验、果树认领、休闲游憩等新商品,提升果园经营综合效益,增加果农收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