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林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济林生产中推广使用生物有机肥,开展水土保持、土壤改良、测土配方施肥、生产剩余物循环利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