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林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病虫害生物、物理、农业及其他综合防控技术,严格病虫害监测检疫,防治重大病虫害。

引导和鼓励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技带头人等组建病虫害防治专业队伍,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防治服务。

发现重大经济林病虫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经济林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