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林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林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变化,发布本行政区域经济林适宜种植目录与主要栽培经营技术,引导经济林经营者分区域、分类型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经济林示范园,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