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九条有效各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民族风俗习惯及其他任何理由予以干涉。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