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八条有效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护、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都有参加本民族和其他民族传统节日活动的权利。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