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七条有效各民族公民依法享有平等、自由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利,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损害各民族公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权利。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