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三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