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