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民族、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当联合组织编写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读本,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自治县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阵地作用。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