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章 宣传教育第二十五条有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应当讲求实效,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与分批、重点与普及、理论与实践、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利用“5.12”汶川特大地震纪念馆、大禹纪念馆、羌族民俗博物馆、红军长征纪念馆、红四方面军总医院旧址、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