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三章 职责任务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车站、广场、景区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或者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各民族公民提供同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和生活习俗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